里斯本條約概要
2018.10.19 02:57
- 《里斯本條約(Treaty of Lisbon)》2007年12簽署,2009年12月生效。條約類型為「改革條約」。
- 大部份內容承繼了2004年簽署,但未能生效的《歐洲憲法條約(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)》(法國及荷蘭國民投票否決該條約之批准)。
- 《歐盟條約》依照里斯本條約進行了改正。(筆者關心的)改變包括:
- EU的基本法為《歐盟條約(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and the Treaty, TEU)》、《歐盟運作條約(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, TFEU)》及《歐盟基本權憲章(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)》,EU取代原本的EC【TEU1, 6; TFEU1(2)】。
- 明定EU加入歐洲人權條約,且此加入不影響來自TEU及TFEU的權限【TEU6(2)】。※至今並未實現。相關判例:2014年12月歐盟法院對於歐盟加入歐洲人權條約之意見,OPINION 2/13 OF THE COURT (Full Court)18 December 2014。
- 外交與安全保障領域相關事項需依特別規則及手續決定【TEU24】
- 先前的歐洲憲法條約的重點在於以一部統一憲法,創造一個囊括全歐洲的大型聯邦制國家。里斯本條約的多數內容雖然來自歐洲憲法條約,但並未繼承該條約欲創設聯邦制的精神。例如,里斯本條約並未採用將所有EU相關基本法合併成一部統一憲法的方式,而是以闡述TEU、TFEU及基本權憲章具有「同一法律價值」的方式,使這三個條約在實質上成為一體。另外,比起憲法條約,里斯本條約更強調各加盟國的主權。例如加入了未移轉給EU的權限仍屬於加盟國所有【TEU5(2)】、加盟國可透過條約改正縮減EU的權限【TEU48(2)】等規定。
- 里斯本條約增加了歐洲市民於EU政策形成、法律制定上的參與權,一定程度上對應了以往EU被認為有「民主/民主主義赤字(democratic deficit)」的問題(以往EU層級的政策、法律多為各國行政機關的代表透過協商形成,又EU法在各加盟國會產生直接效力,這種情形下,產生了各國立法機關的立法權被剝奪之批判)。例如,里斯本條約明示市民的參與權,並引進了「市民提案權」的制度【TEU10、11】。除此之外,里斯本條約也正式規定了各加盟國立法機關的參與權,包括EU層級的法律草案須轉送給各立法機關參考,並讓其表示意見等【里斯本條約「有關EU加盟國的立法機關」之附屬議定書】。
整理於2018年10月19日,預定今後持續更新。